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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有多长?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1-11-21 作者:司机招聘网 浏览量:
在上一个问题中我们谈到除必备条款以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条款,其中就包括试用期。对于试用期,白领都不陌生,甚至每一个人都经历过,感性的认识有了,下面我们就从理论上来认认真真的看看试用期吧。

   什么是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是一种考察期,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在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员工也在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这是一个双方互相磨合的过程。

 试用期不能太长。在我国,不论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多长,就算十年、二十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也不能超过半年。

  为什么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呢?因为试用期是考察员工是否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是否能与用人单位其他同事和谐相处的一段特定期限,在这段时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未最终确定,员工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辞职,而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提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下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种不确定的状态,是不应存在得过长的。

  每个用人单位都希望少付出一些工资,降低用工成本,最好还能够随时解雇员工。在试用期内,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在提供证明的前提下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待遇也往往低于正式合同期内的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往往会在试用期条款上动脑筋,希望既减少成本,又充分掌握用工主动权。相对应的,劳动者则希望试用期不要太长,最好不要试用期就确定劳动关系,一来可以多拿一些薪水,二来也可以放心在这里工作,不要再有后顾之忧。

  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同立场,如果任由用人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的话,其谈判结果必然是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对试用期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基准法的范围,是必须严格遵守,一定不可以违反的。如有违反,超出规定最长期限的试用期部分即被认为无效。为防止用人单位约定过长的试用期,却签署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有关法规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试用期的期限的比例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举例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最长)
不满六个月 (合同期限<6个月) 不得设试用期 ( 0 ) 三个月 0
五个月 0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 (6个月≤合同期限<1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试用期≤1个月) 六个月 一个月
九个月 一个月
满一年不满三年 (1年≤合同期限<3年) 不得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1个月) 一年 三个月
二年 三个月
满三年 合同期限≥3年 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1个月) 三年 六个月
五年 六个月

  第三,对于特定的用人单位与特定的员工来说,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时候,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是一种考察期,是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相对不熟悉的情况下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相互熟识,当然不需要另外再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调换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也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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