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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也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1-10-16 作者:司机招聘网 浏览量:
曾先生供职于一家信息公司,月薪8000元。2004年2月份,公司以曾先生经常迟到为理由,勒令曾先生待岗,工资降为了495元。曾先生愤怒之余又无能为力。在向律师进行咨询的时候才发现公司只以1250元为基数给自己上了社保。于是委托律师拟写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至了单位,向单位行使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1.公司补发拖欠曾先生的工资;2.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曾先生不服,又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最后判决,公司补发拖欠曾先生的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承接此案的正海律师事务所的刘昊斌律师说:在本案中,虽然是员工提出辞职,最后法院判决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是为什么呢?在多数人的理解中,公司辞退员工,员工才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员工自己辞职的话,则无权再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这一规定打破了员工辞职就不会有经济补偿金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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