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您好,如果工人下班之后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工伤。但是,其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死亡待遇;其他情形,按因病办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突发脑出血,应该不是外伤,是病,病的话,如果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死亡,或者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后,24小时内死亡,特殊情况下48小时内死亡,应该认定为工伤。其他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看起来挺不讲理,但就是这样规定的。公司没有赔偿的法定义务,但应该从人道主义和团队精神的角度给予关怀。
可以给慰问金或者与家属协商给丧葬费和工资补偿,也可以不给,让家属起诉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首先,70岁的老人是退休的,单位既然雇佣了他,就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是存在的。劳动法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也属于工作中,虽然老人死因是自身原因的猝死,但单位在雇佣他的时候是考虑到老人年纪关系的,不然不会雇佣他。所以,与家属协商解决比较合理。
如果单位不想协商解决,那死者家属想要赔偿,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先走劳动仲裁,仲裁不满意的聘请律师起诉单位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调解,判决。
保安公司大概率不需要负全责,但是要负一定的责任。
而且要看这个保安猝死的原因,如果能够证明他的猝死和上班有关系,那么这个保安公司就应该负一份侵权责任,想要让保安公司负全责不太可能。
赔偿的相关情况首先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正常的工作时间应该是8小时,可以根据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进行加班,加班时间也不要超过三个小时,而这个人的加班时间已经达到了4个小时。国家还有一份相关规定,就是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然不构成工伤,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
老文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工作是电子产品组装。
由于老文是家里主心骨,而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老文平常工作很刻苦,希望经济条件得到改善。于是,虽然老文的劳动合同上注明了工作时长,但是对一心想多挣些钱的老文,加班成了家常便饭。
这一天,老文照常自愿加班,从公司打卡下班后回家。
但是回家后,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于是将他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
老文的死对于家庭来说是个打击,由于社保局认定老文的猝死不是工伤,老文的家属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老文家属认为,长期加班是导致老文猝死的直接原因,要求公司承担赔偿。
而公司方认为,老文是自愿加班,而且公司自身管理制度允许上班时间休息,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对于老文的猝死公司不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对于老文的自愿加班后猝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
法院查明,老文在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加班时间远远超过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虽然老文的加班是自愿行为,但他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公司知情且同意。
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老文的自愿加班中,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酌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支付近老文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亡。
上述案例中,老文在下班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但是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家属完全可以以此要求公司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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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要赔偿的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他不是工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 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未在单位安排工作中或时间(加班),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亡。具体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虽然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是加班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因果关系,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知情且同意,则该企业仍旧有侵权责任,需要支付赔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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