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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在家,如解除合同是否应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1-11-21 作者:司机招聘网 浏览量:
问:我在3个月前患病,于是休假在家治疗。最近公司通知我,要我在一周内回单位上班,原因是公司有规定,工龄没有超过5年的病假期不能超过3个月,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3个月的病假期马上到了,可医生说我的病还需要较长的一段医疗期才可能康复。请问单位的规定不知是否符合《劳动法》?我已在单位工作了2年零10个月,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先给我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并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如果有的话,应该给多少?如果单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我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时限是多久?
 
  答: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在你的医疗期满后,单位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这种做法并不违法。2、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由于你已在单位工作了2年零10个月,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你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至于报销医疗费用,单位只负责报销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医药费,解除后的则不负责。3、关于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60日,所以,你应当在单位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免错过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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