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本站只限发布司机招聘信息。 热线电话:1592311334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职场资讯

广东职工去年平均月薪2454元 广州达3349元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1-10-16 作者:司机招聘网 浏览量:

  随着统计部门公布省市工资数据,2008社保年度的养老、医疗等社保缴费基数水涨船高,养老金、医保等待遇相应也更加优厚。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272元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省基")为2454元,比上年度增加272元。而从去年开始,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计发办法已经以省基作为标准。与此相应,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养老保险缴费上限为7362元(省基的300%),下限为1472元(省基的60%)。参保人应税工资、薪金介乎上下限之间的,按照实际月应税工资、薪金计算。按照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参保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统一调整为2454元,缴费比例仍为20%,月缴费额为490.8元。

  一般来说,缴费基数高了,计发待遇也会相应提高,因为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是按照每年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不过由于广州年初已经调整过养老金,是否再次调整,还要看国家以及省社保部门的安排。

  医保最高报销额度调高2万元

  与养老保险不同,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四大保险的参保缴费上下限,目前还是按照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市基")的300%和60%计算。以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元为基数,上限是10047元,下限是2009.4元。番禺、花都、增城和从化与其他区分属不同统筹区,其缴费基数分别为2233元、2375元、2206元和1927元。

  以医保为例,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从7月1日开始又要加码,按照市基的4%来计算,将增至139元,相比去年的126元多了13元。不过医保待遇也相应提高,以一个社保年度的最高报销限额为例,目前是29万元,过了7月1日之后,就成了31万元,调高了2万元。

  2007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览

地区 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广州 40187元 3349元 40562元 3380元

番禺 26792元 2233元 26823元 2235元

花都 28495元 2375元 28715元 2393元

增城 26468元 2206元 26541元 2212元

从化 23128元 1927元 23129元 1927元

自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我省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的趋势。今年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现象。为解决当前因裁审标准不统一、裁审程序不衔接导致裁审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指导意见》,统一了裁审标准,实现了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

据了解,此次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统一裁审标准,在全国尚属首次。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四类行为无效: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指导意见》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指导意见》还就仲裁终局案件认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范。

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坚持按照《指导原则》明确的"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继续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原则,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逼签"工龄归零"合同视为无效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制定的指导性意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最高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重要借鉴。

昨日,省高院副院长凌祁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凤岐就《意见》涉及的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逼签"工龄归零"合同无效

问:《意见》对于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不仅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续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规定对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重要修改,是用法律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减少劳动合同短期化、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根据《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15923113346
工作日 9:00-18: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0-203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重庆中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渝ICP备2022005838号-4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兴路62号 EMAIL:admin#33655.net

Powered BY 33655.NET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