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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1-10-16 作者:司机招聘网 浏览量:
鲁律师:

  你好!我想就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向您咨询。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公司与我于十月下旬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协议中规定公司于双方交接工作后7日内发给我经济补偿金。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

  一、我与公司部门经理于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已交接工作,自解除劳动合同至今已有二十天,我仍未收到补偿金。我询问该经理原因,称仍有工作未交接。我发邮件和传真催促其尽快交接其认为的未尽工作事宜,未有任何回复。请问:他的所为合理合法吗?

  二、公司向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提前通知义务赔偿金,是否要扣除个人所得税?怎么扣除?希望您在百忙中帮助我。谢谢!

  Nirvana1999

  Nirvana1999:

  您好!您在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回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由此表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解除合同后应当多长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法律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基本原则就是及时,一般在解除合同后一周内就应当支付。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以工作交接为准。具体到您的问题,不知道单位要求的交接内容都有哪些,如果您已经按照规定的交接内容交接了手中的工作,单位就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争议的时效为60天,您要谨防单位故意推脱使您错过申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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