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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范企业裁员 厂方原因停工30天内照发薪水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1-10-16 作者:司机招聘网 浏览量:

◎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对被列为裁员的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停产的企业,停工停产不超过30日,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本报讯(记者/刘茜 实习生/唐小慧)近日,广东省把《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印发给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企业尽量减少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帮助企业规范裁员行为,认真落实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一次性裁员逾20人出具解聘书面证明

《指引》规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对被列为裁员的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中应当写明该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足额支付全部劳动报酬。

在被裁减人员完成工作交接之日,一次性依法足额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还要支付伤残补助、抚恤等法定费用。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和转移手续。

非职工原因停工未超30天正常开薪水

《指引》还规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停产的企业,在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停工停产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还能安排职工从事部分生产任务但不饱和的,可以根据拟安排的生产任务情况与职工依法展开协商,对停工停产满30日后次日起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约定,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企业已无任何生产任务可安排,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期限从停工停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业复工复产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

解聘15天内为员工办档案转移

企业倒闭则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还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伤残补助、抚恤等法定费用。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企业要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等有关手续。

企业如果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报酬,劳动保障部门则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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